秀强股份: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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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
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遵循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
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
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4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节   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达到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二条 达到第十二条标准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
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0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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