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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规则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
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委员与拟投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本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指委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客
观表决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股权、任职、亲属、曾为拟投资项目提供服务
等直接或间接关系。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展战略、投融资决策以及主要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和风险控制,
提出加强或改进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由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
(一)发展战略研究方面,战略投资部重点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收集或提供以
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本情况等资料;
司的内部资源和能力进行分析,拟订战略规划方案,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
化和调整,形成最终的战略规划方案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投资项目评审方面,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审:
(三)提请战略决策委员会评审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如下资料:
经营项目的意向书、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战略投资部提交的涉及公司对外进行重
大投资及资本运作的研究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给出“同
意投资”、“暂缓投资”的评审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于会后 2 天内将战略决策委员会评审意见反馈给
公司战略投资部。评审建议为“同意投资”的投资项目,可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
决议;评审建议为“暂缓投资”的投资项目,须进一步补充完善项目资料后再行
安排。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召开战略决
策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建议,会议亦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应提前 3 天送交全体委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
征得全体委员同意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
员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对表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委员进行表决
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席会议人员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