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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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
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
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给公司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督促其发出会议通知,
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
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
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督促其出席。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
监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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