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崇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25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66.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200.00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9,389.31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出具天健验〔2023〕2-2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实施主体
年产 3 万套高精滑动轴承高效
生产线建设项目
高速永磁电机及发电机产业化
项目
崇德科技
合计 52,963.68 52,963.68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使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根
据项目进展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442 号),截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10,870.88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10,870.88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拟置换金额
金额 入金额
年产 3 万套高精滑动轴
承高效生产线建设项目
高速永磁电机及发电机
产业化项目
合计 52,963.68 10,870.88 10,870.88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0,810.69 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2-442
号)
,截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238.09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238.09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已预先支 本次拟置换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付金额(不含税) (不含税)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
他费用
合计 10,810.69 238.09 238.09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若本次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低于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公
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超过上述
资金需求,超过部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主
营业务的发展。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用自筹资金对上述投资项目进
行先行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计划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0,870.88 万元,置换已
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38.09 万元,合计置换资金总额 11,108.97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1,108.97 万元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
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
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证上〔2022〕
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
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 正文, 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气 旱
胡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