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
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P
A
G
E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
第八条 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P
A
G
E
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
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候选人的简要情况,主
要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P
A
G
E
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候选人在公司股东大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
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
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
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
P
A
G
E
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
承担的工作。
监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
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
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
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
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
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A
G
E
公司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公司监
事会应建议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
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
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严重失职行为。
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宜担任监事的相关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公
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
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
P
A
G
E
说明改期原因。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公司监事会应于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
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
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
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
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会议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公司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P
A
G
E
议。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电话通知、传真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定期会议的
会议通知应提前 10 天提交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
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并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
应比原定日期提前 l 天通知到人。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
他监事代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
和权限。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监事会主席,
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
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
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永
久。
第六章 会议提案
P
A
G
E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
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方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主席,
由监事会主席汇集分类整理后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
方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
议或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
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
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三十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
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七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
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
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
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
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公司监事会可提请公司
P
A
G
E
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公司监
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
主持议事。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说明本议题的
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以利于全体监事
审议。
第三十四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只在讨论
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
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
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
记载在会议记录上。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决议
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形成的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
P
A
G
E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
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
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凡未及之处,
应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监事会
负责解释。
P
A
G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