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3-093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3 年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1,910,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15,286,5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不适用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总体
运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三季度权益分派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做了约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
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
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一)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时,
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三年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
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
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
(二)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同时采
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
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的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
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
明。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三)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
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
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公司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精选层挂牌,公司作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除本公告内容外,无其他情况。
(一)
《长春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
《长春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