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及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内控程序相对健全,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
度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进行提前换届系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能
有效保障公司决策和规范运作,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进行提前换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进行提前换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其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邱汉周先生、杨国贤先生、陈章华先生、邱洪伟先生、
邱楚开先生、邱桂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候
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独立性
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其提名及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刘同华先生、李莎女士、郑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王彩章、张艺、庄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