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核心技术人员以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并同意以
票。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