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76-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迈为股份 指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划、本次激励计划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核心(业务)技
激励对象 指
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指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意见书
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
中国法律、法规 指
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76-2号
致: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为股份”或“公司”)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迈为股份的委托,担任迈为股份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迈
为股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
及注销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
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
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
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定文件。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本所律
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迈为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迈为股份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
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履行了如
下批准和决策程序: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批准本激励
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因原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考核不达标等情况,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 12,903 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经注销调整后,
授予激励对象由 180 名调整为 176 名,暂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829,440 份调
整为 816,537 份。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因原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
考核不达标等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903 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进行注销,经注销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由 180 名调整为 176 名,暂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由 829,440 份调整为 816,537 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等待期已届满,进入第三个行权期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
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
月并满足约定条件后可以开始行权。其中,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激励计划授予日起
止,行权比例为 40%。
公司确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15 日,截止 2023 年 10 月 24
日该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已届满,已进入第三个行权期。
(二)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条件。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行权条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86,191.95万元,2022
年度全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为1,861.92万元,则2022年剔除全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88,053.87万元;2019年剔除全部
润。)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
润25,384.31万元,净利润增长率
为246.88%。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制定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根据考核结果:原激励对象中有4
等级 定义 比例 标准系数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考核不达标
A 卓越 10% 等情况 ,已获 授但 尚未行 权的
B 良好
B- 正常 K=0.8
C 待改进 核结果为A、B+、B,标准系数为
<5% K=0
D 淘汰 1,行权比例均为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年计划可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设定的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注销原因
鉴于公司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或考核不达标等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903 份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二)注销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
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期权,
由公司注销。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或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注销及调整数量
公司将对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903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在本次注销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180 名调整为 176 名,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829,440 份调整为 816,537 份。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事项属于公司董事
会被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
要求,满足本次行权条件。除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考核不达标原因不符合激励
条件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行权相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就本次行权已经履行了必要批准和授权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行权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
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注销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手
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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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寻
李 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