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为股份: 第三届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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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
期权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考核不达标等情况,不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资格,公司应对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2,903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计算结果准确。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
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的名单、担任的职务、身份证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
的劳务或雇佣合同、任职文件、公司或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资
料、证监会或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诚信档案及行政处罚意见等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励对象的资格;其余 176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2022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满足《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成就,公司 176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
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可行权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
求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系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夏智凤         马奇慧           罗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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