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客观
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与普门生物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及普门
生物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有利于满足普门生物的资金需求,加快推进普门生物的
业务发展,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
性,进一步促使普门生物与公司协同发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
对公司财务的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的
了解,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先成先生、胡明龙先生、曾映先生、李大
巍先生、项磊先生、王红女士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
《公司法》以及《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刘先成先生、胡明龙先生、曾映先生、李大巍先生、
项磊先生、王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的了解,
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蔡翘梧先生、杨光辉先生、邹海燕先生具有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以及《规范运作》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蔡翘梧先生、杨光辉先生、邹海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实强 尹 伟 蔡翘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