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
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对中研股份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尚昆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昆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53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42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9.66 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257,200.00 元(人
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 102,543,821.4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799,713,378.5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全部到位,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
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实施主体
年产 5000 吨聚醚醚酮(PEEK)
)项目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
发中心项目
合 计 48,954.73 45,510.26 -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情况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7,320.40 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
益,以实际转出日的金额为准)的募集资金向尚昆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募投项目。
以上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结束。
四、本次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06D2B
(二)法定代表人:谢怀杰
(三)成立时间:2018 年 10 月 18 日
(四)注册资本:50.00 万元
(五)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六)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楼
(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塑料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八)股权结构:中研股份持有尚昆公司 100%的股权。
(九)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34.91
净资产 363.25
项目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3,211.31
净利润 79.12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尚昆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
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
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全资子公司尚昆公司
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相关
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仅分别用于“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
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昆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七、本次提供借款的审议程序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7,320.40 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
益,以实际转出日的金额为准)的募集资金向尚昆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尚昆公司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昆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投
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符合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尚昆公司提供借款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尚昆公司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昆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系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
项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
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且系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