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三年十月
盛弘股份 公司章程
盛弘股份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前身深圳市盛弘电气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盛弘
电气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
公司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70956180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81
万股,于2017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inexcel Electr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
科技工业园2区6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929.372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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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世界一流的电力电子技术公司。通
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
平,使公司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并最大程度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能质
量产品(包括电力有源滤波器;静止无功发生器;电能质量优化器;动态
电压调节器;低电压治理设备;电能质量监控设备;电气节能产品)、智
能微网产品(包括离网、并网光伏逆变器;离网、并网储能逆变器;应
急电源;储能单元)、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块;
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各种定制整流电源)、回馈式充放电电源
产品(包括铅酸电池充放电逆变电源;电芯化成分容设备;锂电池组检
测设备;动力电池组测试系统;回馈电子负载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自动化装备和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以
上不含限制项目);充电站系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
系统的设计;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微网风能光伏柴油发电机电池储
能系统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高压、高频、大容量电力电
子器件技术,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
调速装置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
经营项目:电能质量产品(包括电力有源滤波器;静止无功发生器;电能
质量优化器;动态电压调节器;低电压治理设备;电能质量监控设备;
电气节能产品)、智能微网产品(包括离网、并网光伏逆变器;离网、并
网储能逆变器;应急电源;储能单元) 、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
车充电机电源模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各种定制整流电源)、
回馈式充放电电源产品(包括铅酸电池充放电逆变电源;电芯化成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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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锂电池组检测设备;动力电池组测试系统;回馈电子负载系统)
的生产;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施工;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建设、运营
与维护;离网、并网光伏光热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与维护;微网风
能光伏柴油发电机电池储能系统、充电站系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
操作电源模块及系统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建设及运营;自动化
装备和相关软件的生产;高压、高频、大容量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智能
型电力电子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及相
关产品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5,500万股,各发起人及其
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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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隆投资有
限公司
惠州伯乐财富科
技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上海中屹鼎晨投
伙)
苏州时代伯乐创
(有限合伙)
合计 5,500.0000 1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527.5493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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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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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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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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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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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
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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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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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上述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
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市公司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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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指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章程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豁免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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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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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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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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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和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 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
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 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要求的任职资格。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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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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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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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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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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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者转让;
(十一)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切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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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
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
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
的账面净值溢价高达或超过20%;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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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
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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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
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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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检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签
名。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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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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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亲属;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任职;
管理人员的;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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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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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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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
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
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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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公司重大交易(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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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基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及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以外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 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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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
用上述两款规定。已按照上述两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四)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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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
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员的文件;
利、签署相应文件;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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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
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
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
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
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
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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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
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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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
易事项;
(九)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
易事项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1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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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
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
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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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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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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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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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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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上市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
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
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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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
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
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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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审议。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
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
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
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
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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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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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
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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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盛弘股份 公司章程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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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盛弘股份 公司章程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不对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任
何修改。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盛弘股份 公司章程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六)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盛弘股份 公司章程
(七)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
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