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公司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
期限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是在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能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
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是综合考虑未来战略规划、经营发展以及新能源产业
的发展趋势,如有关项目顺利推进,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签
署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
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均已履行了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2023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建成 陈京琳 闫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