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集团: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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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哈 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
益,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
订)》、《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人数 3 名(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 八 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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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 九 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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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
分开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
程》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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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
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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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 二 十 一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
上海证监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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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 二 十 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二 十 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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