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集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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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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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
健全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财务负责人除外);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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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
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
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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