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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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
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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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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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
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在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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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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