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陆文芳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
职资格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董事会聘任陆文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张晟杰
孙裕彬
叶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