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9 证券简称:顺控发展 公告编号:2023-034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增资的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子公司广东顺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环投”)与北京京城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环保”)、天津首诚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天津首诚”)就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或“沧州京投”)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编号 2023-024),现合作各方为进
一步推进交易并拟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组。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政府审批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七、本次交易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交易概述
于收购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增资的议案》,同意顺控发展、顺控环
投与天津首诚、标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顺控发展、顺控环投分别收购
— 1 —
天津首诚所持有标的公司 6%和 4%的股权;同意顺控发展、顺控环投与京城环
保、标的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合同》,将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158,562,155.58
元,顺控发展和顺控环投在股权转让和增资环节合计总出资 168,000,000.00 元。
交易完成后,顺控发展将持有标的公司 49.78%的股权,顺控环投将持有标的公
司 33.19%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各方的交易进度安排,完成后续交易文件的签署、标
的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对标的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等相关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框架合作协议》和各方的相关交易安排,顺控发展和顺控环投完成对
标公司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变更前,本次交易尚需河间市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
批复同意,能否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天津首诚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办公区)
专用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供电服务,供热服务,房屋建筑工程、环保
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施工,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刘辉 99.67
杨少敏 0.33
— 2 —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物业管理(含出租写字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制造机电一体化产品(限
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技术检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根据工商登记及京城环保提供的信息,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6.7406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21.0463
北京市京联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13.3150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3400
其他股东 3.5581
京城环保是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控股
的子公司,京城机电成立于 1997 年 9 月,注册资本为 235,563.708296 万元,是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的企业,专注于大型智能装备
的研发、设计、制造与服务,长期位列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榜单。
— 3 —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企业住所: 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兴村乡阁上村东南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设备生产技术的研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销售;环保技
术开发、咨询、交流、推广服务;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餐
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污泥综合利用、城市排泄物处理服务;
经营范围:
污水处理;生物质能源发电,电力销售;热力供应服务;房屋建
筑工程、环境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25 日
系。
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90
天津首诚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 4 —
标的公司拥有河间市垃圾综合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该项目垃圾处理规模
为:生活垃圾 1000 吨/日,粪便、市政污泥、餐厨垃圾各 50 吨/日;渗滤液 500
吨/日。
(二)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77,912,766.50 571,183,016.32
负债总额 557,903,872.77 549,635,196.16
应收账款 52,921,245.07 39,777,923.52
净资产 20,008,893.73 21,547,820.16
或有事项涉及的
— —
总额
项目 2023 年 1 月-6 月 2022 年 1 月-12 月
营业收入 27,898,148.49 56,554,092.53
营业利润 -2,180,362.52 -10,541,160.22
净利润 -1,928,683.85 -9,846,108.36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注:
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出具天职业字[2023]41820
号审计报告,认为沧州京投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沧州京投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
以及 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进
入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机构名录,且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
较高,加之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费用占比较大(2022 年、2023 年
期内产生亏损的主要原因。通过本次交易,后续标的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到优化,
标的公司的财务费用也将有所下降。
(三)标的公司主要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 5 —
经查询公开资料及交易对手方、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标的公司对京城环保及其关联方的
应收款项余额为 214,035.00 元,结算周期在信用期内。本次交易完成后,京城环
保及其关联方将按照正常业务开展支付相关款项,标的公司不会出现以经营性资
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拟通过受让天津首诚所持有标的公司 10%股权后再以
增资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增资后顺控发展和顺控环投的持股比例合计
不低于 80%(含股权转让环节受让的天津首诚 1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关于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现顺控发展、顺
控环投、京城环保、天津首诚及标的公司拟按照《框架合作协议》的约定,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扩股合同》,由顺控发展和顺控环投合计受让天津首
诚持有标的公司 10%股权后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顺控发展、顺控环投将
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82.97%股权。相关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转让环节
展(股权受让方)、丙方为顺控环投(股权受让方)、丁方为沧州京投(标的公
司)。
(1)甲、乙、丙方共同委托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资产
评估,并出具编号为天兴评报字[2023]第 1386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各方同
意以该《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标的公司 10%股权的作价依据。
(2)根据《框架合作协议》,股权转让与完成增资扩股为一揽子交易。为
此,各方同意在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未成就的条件被乙、丙方书面豁免后 3 个工
作日内共同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其中,甲方向乙方
转让 6%股权,向丙方转让 4%股权,鉴于甲方尚未实缴其拟转让股权对应的出
资,各方一致同意在增资扩股环节由乙、丙方合计将实缴出资直接支付至标的公
司,乙、丙方按照 6:4 的比例支付完毕前述款项的,视为乙、丙方履行完毕股权
— 6 —
转让协议项下支付义务。
(3)各方同意,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东不享受标的公司经营收益的增
值权和分红权。标的公司股东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方同意相应变
更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有关约定。
(1)乙、丙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
的评估报告已分别按照乙、丙方的国资监管要求完成备案或批准;
(2)甲方已依照其合伙企业议事规则要求,就本次股权转让作出有效的合
伙人决议。
(3)河间市人民政府/河间城管局或其他政府授权部门以书面形式表示对本
次股权转让的同意。书面形式包括批复、批示等红头文件,或上述主体中有权代
表人员签名确认的会议纪要等形式;
(4)标的公司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
未提出异议。
除本条第(1)点以外的其他先决条件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仍未成就,或
仍未被豁免的,则视为本次交易方案未能实现,乙、丙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1)当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经友好协商未果后,乙、丙方有权解除股权转
让协议,并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它方,受让乙、丙方收购的标的公司 10%
股权:
A 甲方、标的公司未按乙、丙方要求披露、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未披露
的重大风险,或存在导致标的公司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B 因非乙、丙方原因,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能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前签订书面增资扩股合同;
C 后续标的公司增资扩股环节所签订的书面增资扩股合同被解除,或非因乙、
丙方原因,增资扩股环节未能完成增资款的实缴;
D 非因乙、丙方原因,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年内,根据相关《增资扩股合
同》,若在增资扩股环节完成增资款的实缴,和股权转让对应出资的实缴后,发
生须回购的情形。
— 7 —
(2)无论因何原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另行签订的
增资扩股合同将同时解除。
(3)凡因股权转让协议所发生的或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若协
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标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增资扩股环节
环投、丁方为沧州京投(标的公司)。
(1)各方确认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丁方进行整体评估并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天兴评报字[2023]第 1385 号)作为增资扩股的
作价依据。根据该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 年 6 月 30 日),丁方资产总额
为 57,791.28 万元,负债为 55,790.39 万元,净资产为 2,000.89 万元,丁方 100 %
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3,447.80 万元,净资产增值率为 72.31%。
(2)甲、乙、丙三方同意,将丁方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158,562,155.58 元。
乙 方 以自 有资 金 98,501,466.67 元 (其 中 77,137,293.35 元 计入注 册 资本 ,
增资。甲方承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
更登记之日后,乙方取得丁方 49.78%的股权,丙方取得丁方 33.19%的股权。甲
方所持丁方股权为 17.03%。上述金额含乙、丙方在股权转让中需认缴出资的金
额。
(3)乙、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支付 2,000 万元认
缴新增资本的预付款;在本次增资扩股获得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或者
双方协商一致后即日,各方应积极办理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在
本次增资扩股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后 7 个工作日内,乙、
丙方将第(2)款约定的增资金额扣除预付款的余额及乙、丙方收购天津首诚 10%
股权的实缴出资全部实缴到位。丁方则应在足额收取第(2)点约定的乙、丙方
合计总出资金额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清偿甲方的股东借款本息和应付股
东其他债务(各方确认,截至基准日甲方的借款本金为 114,949,348.13 元,应付股
— 8 —
东其他债务 1,450,566.64 元) ,具体金额以清偿时实际应付股东借款本息、其他
债务金额为准。丁方履行前述清偿义务后,甲方对丁方的股东借款本息及应付股
东的其他债务全部结清。
(1)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即顺控发展、顺控环投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和
《增资扩股合同》项下支付义务,丁方清偿完毕甲方的股东借款和股东其他债务,
丁方向乙、丙方履行完毕标的公司证照、财务等交接工作,乙、丙方合计取得的
丁方 82.97%股权完成股东名册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之日。
(2)本次增资扩股增资款全部实缴到位后,丁方不得继续使用京城环保的
“京城环保”字号、经营资质和商标等无形资产,不得以京城环保名义开展经营
活动。
(3)本次交易交割后,丁方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计入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各股东应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其中,标的公司对①发行公司债券②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④修
改公司章程⑤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外借款的事项作出决议时,
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会审议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同意;丁方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指派 1 人,乙方和丙方
分别指派 2 人,董事长由乙方指派的其中一名董事担任;丁方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甲方委派 1 名监事,由乙方或丙方委派 1 名监事,另由
丁方通过民主选举等法定方式产生一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丁方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甲方指派 1 名副总经理,乙方指派 1 名总经理和 1 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应根据
前述股东指派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但相关指派人员应遵守丁方管理规定及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
(1)本次增资扩股的过渡期是指自基准日(2023 年 6 月 30 日)至本次交易
交割日的期间。
(2)过渡期内,乙方和丙方对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甲
— 9 —
方和标的公司需将合同约定事项向乙、丙方披露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3)过渡期内若丁方发生亏损,则亏损金额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a 如丁方或甲方在乙、丙方已经书面明示异议的情况下,仍发生合同约定的
交易或行为导致的丁方亏损,由甲方以现金方式补足,甲方应当在乙、丙方通知
的时间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指定的丁方账户。
b 如丁方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交易或行为前,未依照前述条款取得乙、丙方同
意,或未全面如实地向乙、丙方披露与该等交易、行为相关的资料的情况下取得
乙、丙方同意,最终丁方因前述交易或行为发生亏损的,仍按照前一款的原则处
理。
c 如丁方已经就合同约定的交易或行为全面如实地向乙、丙方披露,且已依
约取得乙、丙方同意的,因该等交易或行为导致丁方发生亏损的,由丁方承担。
d 过渡期间,如丁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等导致丁方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由丁方承担,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4)过渡期内丁方实现的净利润不分红。
各方同意,对甲方股权设定锁定期,锁定期自乙方、丙方全部实缴出资到位
之日起至满 36 个月之日期间,同时对于甲方股东退出遵守以下约定;
(1)若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触发甲方股权退出机制,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以其自身名义或乙方指定方的名义,在锁定期届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
触发甲方股权退出机制后 60 个工作日内受让甲方持有的丁方 17.03%股权并完成
支付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其中,在锁定期内(含当日)行使股权退出权利
的,甲方股权转让价格以本条 a 和 b 款两种计算方式孰高者为准;在锁定期满后
行使股权退出权利的,甲方股权转让价格以本条 b 款约定的方式计算:(1)取
得河间市人民政府/或河间城管局通过合理调增吨垃圾费价格方式或通过出具承
诺由政府相关部门合理承担飞灰填埋费的书面文件的方式或政府采用其他合理
方式,妥善解决飞灰填埋费的负担;(2)河间市人民政府/或河间城管局向丁方
提供在特许经营项目期间无偿使用的飞灰填埋场;(3)河间市人民政府/或河间
城管局明示在特许经营项目期间丁方无需承担飞灰填埋费;(4)乙、丙方通过
书面形式确认甲方有权行使股权转让权。
— 10 —
a 乙方或乙方指定方需以甲方向丁方实缴的注册资本总额 2700 万为基数,按
照每年 6%的收益率(单利)的标准计算自甲方实缴到位之日起至乙方或乙方指
定方履行完毕受让义务并完成支付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期间的本金及收益
之和;
b 截止甲方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之日,甲方所持有丁方股权比例对应的丁方净
资产值(净资产值按照本款约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数据为准)。各方确
认,当甲方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要求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受让其持有股权的,届时丁
方需接受由甲方、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共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由甲方、
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计基准日和评估基准日
均为甲方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之日的上月度最后一日)。双方以前述审计、评估结
果作为股权转让作价依据;
c 股权转让价款在评估报告出具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或乙方指定方需通过
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超过前述期限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仍未完成支付义务的,除需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应当以应支付未支付总额的
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2)各方明确,在锁定期届满,若未能按照第(1)款的约定触发甲方股权
退出机制,则甲方应按照本条 b 款和 c 款的约定执行:
a 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乙、丙方实质取得丁方的控制权,甲、乙、丙、丁
方应共同配合加快解决应由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垃圾飞灰填
埋费用问题;
b 甲方以在锁定期内作为丁方股东的可分配利润、收益对丁方实际支付的飞
灰填埋费用代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垫付;若甲方前述分红、收益
不足以弥补的,则甲方所持有的丁方股权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仍需继续锁定
并继续以其分红、收益弥补;
c 丁方的飞灰填埋费用在锁定期满 24 个月之日仍未解决,甲方应于锁定期满
条 b 款约定的方式计算;
d 若甲方所持有的丁方 17.03%股权退出时,丁方飞灰填埋费用仍未能按照前
一条的约定解决,则由甲方垫付丁方飞灰填埋费用,垫付上限为甲方所持丁方
— 11 —
e 无论甲方股权是否退出,应由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丁方
的飞灰填埋费用问题得以解决后 30 个工作日内,丁方将甲方已垫付的飞灰填埋
费用返还给甲方,如政府支付的相关费用已含利息的,则丁方应同时支付对应的
利息。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相关方股东有权退出丁方:
a 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行使单方解
除权解除本合同;
b 丁方出现解散事由的:(1)丁方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丁方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丁方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4)任何一方基于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丁方股权
时,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股权转让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平台实施,则其余
方有义务积极参与在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并至少举牌一次。
(1)甲方、丁方就本次交易方案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1)甲方、天津首诚和标的公司向本合同各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
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
(1-2)甲方为其所持丁方股权的所有权人或已取得该股权所有权人的全面
授权,可以其自身名义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以及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义务;
(1-3)甲方已依法对丁方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
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丁方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1-4)丁方已合法合规取得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不存在未披露的任何导致特许经营权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在实施特许经营权和
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期间,不存在未披露的丁方依法或依约需要向第三方承
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 12 —
(1-5)丁方已取得开展经营所必需的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
电力业务许可、取水许可等)并确保该等经营资质的持续有效;
(1-6)除已向乙、丙方披露的外,丁方的主要资产无任何权属瑕疵和争议,
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未设置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被司法
冻结或权利受限的情形,未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争议;
(1-7)除已向乙、丙方披露的外,丁方自成立以来未受到工商、外汇、知
识产权、环境保护、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调查,
丁方也未因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务、劳动安全和人身权、安全生产等原因而
存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8)已向乙、丙方全面、真实地披露丁方债权、债务、或有负债、对外
担保情况;
(1-9)已向乙、丙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丁方与甲方及其相关企业之
间的关联交易,除经甲、乙、丙三方书面确认继续履行的交易事项外,其他关联
交易合同应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60 日内终止,因丁方单方面解除前述合同产生
的违约责任由甲方全额承担;
(1-10)除已向乙、丙方披露的之外,丁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行政处分或者任何纠纷;
(1-11)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丁方未与任何员工达成或签署任何有关员
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意向或协议。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的变更登记前,甲方承诺确保丁方不得有前述行为。
(2)甲方承诺自《框架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锁定期届满之日期间,未
经乙、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其所持丁方股权之上设置他项权,不得在
其持有丁方股权之上设置任何限制转让的障碍。甲方应保证甲方退出丁方前,其
所持丁方股权不被查封、冻结。一旦发生前述股权被查封、冻结的情形,甲方应
尽快采取措施实现有关查封、冻结措施的解除。
(3)甲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之前与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
的建设有关事宜而被河间市人民政府/河间城管局或其他第三方要求继续履行、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支付违约金、赔偿的,甲方应在乙、丙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则甲方应在指定期限内赔偿乙、
— 13 —
丙方或丁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丙方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丙方授权乙方以丙方名义就行使本次
交易有关交易文件项下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作出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
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
(5)乙方承诺,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
后 90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解除其对标的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函
或其他担保措施(如有);若标的公司贷款银行要求增资扩股后的公司股东为标
的公司提供新的担保措施的,则甲方同意最多按出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得超
过或累计超过出资额。
(6)各方已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须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1)如丁方因增资扩股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前存在的
税务、业务经营、社保、公积金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或未披露的负债、对
外担保、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导致丁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消除对丁方的不利影响,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导致乙、丙方遭
受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实缴出资到位和偿还甲方股东借款
及应付股东其他债务的,均视为乙丙方违约。乙丙方除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偿
还甲方股东借款及应付股东其他债务外,还应按每逾期一(1)日,以全部实缴
出资额及偿还甲方股东借款及应付股东其他债务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所作陈述、保证、
承诺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其他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失,该违约方应
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因此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乙、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如果尚未完成增资
扩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又未实缴出资到位,则乙、丙方无须向丁方
增资;如果已经完成增资扩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并已经实缴出资到
位,则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交易的对价向乙、丙方
回购本次增资扩股对应的股权。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述股权回购必须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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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实施,则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有义务积极参与乙、丙方在产权交易平台
的交易活动并至少举牌一次。如在产权交易平台实施股权回购交易时,最终成交
的回购价格低于本次交易的对价,则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有义务立即向乙、丙方
支付两者间的差额:
a 因在本次增资扩股在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前丁方的行为
(乙、丙方股东对所涉行为投同意票除外)、因甲方的行为,丁方丧失河间市垃
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b《框架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
c 其他导致本次交易方案未能实现的情形。
当本次交易终止,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整改
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或如因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守约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框架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本合同,如
因此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每
逾期一(1)日,应付方应当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7)各方在此授权丁方从违约方应得的分红、股息等其他收入中扣除违约
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并将扣除的款项代违约方直接支付给有权收
取的守约方,上述授权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撤销。
(1)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成就时生
效:a 甲方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决议(包括放弃相应的优
先购买权和认缴权),并将原件提交给乙、丙方;b 乙、丙方均已就本次交易形
成其股东会\董事会的有效同意决议。
(2)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丁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有约定而《框架合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的事
宜,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的约定与《框架合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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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冲突或矛盾之处,在不违背《框架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以本合同约定为
准;本合同未有约定的事宜,以《框架合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
准。
(4)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框架合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本合同同
时解除。
五、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关
联交易,交易完成后亦不存在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提升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板块的日处理能力和运营规模,
同时,公司可整合标的公司的优秀人才和技术资源,同现有业务的增强协同,进
一步提升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定价以第三方中介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环保政策日益严格,同时,沧州京投的河间市垃圾综合发电项目
又位于环首都和环雄安新区城市,考虑到首都和雄安新区的特殊政治和经济地位,
不排除将来政府对该地区的环保排放标准将逐步提高,从而增加项目的环保风险
及成本压力;另,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
价格[2006]7 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0]6
号),河间市垃圾综合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享受补贴电价,由电网企业定期公
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根据《2021 年生
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21]1190 号),该项目按非竞争配置项
目申报补贴。截至本公告日,该项目已纳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的《国家电网
区域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含地方电网项目)》,但尚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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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未来不排除因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标的公司无法
享受政策补贴的风险。
应对措施:首先,公司将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变化,对可能出现的环保问题做
好应对预案,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排放标准;同时,保持与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沟
通协调,严格按照规范做好环保措施和污染控制,积极研究挖掘项目的生产效能
提升空间,不断提升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其次,如未来的国补政策或排放标准提
高影响标的公司成本的,标的公司将按照《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特许经
营协议》的相关约定,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调增垃圾处理费的方式弥补。
(二)收购完成后的跨区域运营的风险
顺控发展作为深耕顺德本土市场的区域性企业,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公司首次
跨区域运营项目,且运营管理地域范围从珠三角区域跨越至京津冀区域,对公司
的管理和运营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
应对措施:一是合同约定京城环保保留部分股权并设有锁定期,以便标的公
司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有延续和过渡;二是标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本地化;三
是项目受让前积极与地方政府对接,加强各方的认知和互信。
(三)标的公司的市场经营风险
根据标的公司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和垃圾进场量数据,标的公司目前的
垃圾处理量尚未达到设计规模,标的公司面临较大的市场开拓压力;同时,因《特
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政府提供用于填埋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与标的公司生
产场所相邻)因封场而不具备填埋飞灰的条件,《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焚烧飞
灰由标的公司运输至该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无害化处理的路径已无法实现,为
保证标的公司的安全稳定运营,现飞灰处置费暂由标的公司进行垫付,因此,顺
控发展取得沧州京投的控制权后,可能存在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水平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垃圾处理量未达设计规模方面,公司将在继续维持标的公司与
现有客户良好关系的同时,积极加快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业务,同时多元化收
集可焚烧物,如秸秆、树皮等生物质,并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和地方政府的需求,适时开展陈腐垃圾的处置业务;在标的公司飞灰处置
可能对其未来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方面,一是标的公司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
相关约定,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调增垃圾处理费或由政府提供无偿使用的飞灰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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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场等方式弥补;二是将妥善处置上述飞灰问题作为京城环保的股权退出条件,
同时约定,在锁定期届满,若京城环保股权退出机制仍未触发,则京城环保以其
在标的公司享有的可分配利润、收益对标的公司支付的飞灰填埋费进行垫付,若
前述分红、收益不足以弥补的,则京城环保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延长锁定期
方 17.03%股权转让给乙方或丙方并以该股权转让价值为限垫付标的公司飞灰处
置费用。
(四)本次交易有待主管部门批复的风险
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许经营项目转让时,需获得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的同意批复。目前京城环保和顺控发展已就本次交易与地方政府展开沟通,
能否获得地方政府的同意批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应对措施:一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河间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表
示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意”为交易先决条件之一,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仍未成
就或仍未被豁免的,视为交易方案未能实现,我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二是,在
《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了“在本次增资扩股获得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后即日”方实施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以及实缴资本,保障了公
司的资金安全。
八、备查文件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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