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材 料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目 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须知
三、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 议 案 名 称
关于《制定<公司 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议
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现场会议:2023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2023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https://vote.chinaclear.cn)
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 2288 号公司会议室
与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主持人:董事长崔巍先生
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议安排:
一、参会人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四、宣读会议须知
五、推选监票人两名、计票人两名
六、宣读各议案并审议表决
序号 议 案 名 称
关于《制定<公司 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议
案
七、股东发言
八、股东投票,由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束
九、休会;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票
十、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一、公司董事会秘书顾怡倩女士宣读大会决议
十二、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四、会议结束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顾怡倩女士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
理相关事宜。
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并填
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
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
五、股东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 2 次,每
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不进行大会发言。
七、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
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进入会场。
八、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
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议案一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
过,提名陆春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同
意提名陆春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陆春良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董事简历》
董 事 简 历
陆春良,1975 年 3 月出生,男,EMBA 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沈阳亨通光通
信有限公司生技部经理、销售部经理、营销副总助理、生产副总经理、江苏亨通
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公司负责人,2014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
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2 年 11 月至今任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
管理中心总经理。
陆春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议案二
关于《制定<公司 2023 至 2027 年度
(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人员、
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至 2027 年(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
管理办法》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
增强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制定公司 2023 年至 2027 年(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的实施,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奖励基金
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三条 2023 年至 2027 年奖励基金的计提应以当年度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较低者,下同)相比 2022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为基础。
第四条 2023 年至 2027 年奖励基金必须同时满足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
前的净利润较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如非特别说明,下同)
和净利润增长率的指标要求情况下,按当年度净利润乘以规定比例计提奖励基金,
且按上述规定计提奖励基金后,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 6%,具体指标的要
求和计提比例下表所示:
当年实现的净资 相比 2022 年的
期间 计提比例
产收益率 净利润增长率
<6% <20% 0
率<8% <40% 润-2022 年度净利润)*10%
*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
度净利润*140%)*8%
益率 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
*160%)*5%
<6% <40% 0
率<8% <60% 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120%)*10%
*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
率<10% <80%
度净利润*160%)*8%
益率 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
*180%)*5%
<6% <60% 0
率<8% <80% 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140%)*10%
*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
度净利润*180%)*8%
益率 率 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
*200%)*5%
<6% <80% 0
率<8% <100% 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160%)*10%
*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
度净利润*200%)*8%
益率 率 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
*220%)*5%
<6% <100% 0
率<8% 率<120% 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180%)*10%
*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
度净利润*220%)*8%
益率 率 年度实现净利润-2022 年度净利润
*240%)*5%
第五条 因公司增发等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当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或利润增长率出
现非正常性大幅增减变化的,在计算上述指标时应剔除有关非正常性因素,并将
当年的《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往年度经营业绩进行
追溯调整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进行相应调整,差额部分在实
施追溯调整当年计提的奖励基金中做补提或扣减处理。
第七条 每年的《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后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本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用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奖
励,具体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并提交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
准,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最近一次的股东大会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
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十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修订和补充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议案三
关于《制定<公司 2023 至 2027 年度
(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建立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
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
励方案》,详见附件。
报告完毕,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
方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长期激励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人
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3
至2027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
第二条 本方案运用的奖励基金是指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及后续修订办法,公司计提的所属期为第四
个5年期(2023年至2027年,以下简称“第四期 ”)的奖励基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
第三条 奖励对象范围
奖励对象是指具备资格参与本方案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连续三年担任副总助理级及以上职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连续三年担任国内、外市场大区总监、地
区经理,销售业绩达到优秀评定标准,且在奖励对象名单与分配额度的事项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前仍在营销条线担任同等及以上职务的一线市场人员;
(四)2027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连续三年派驻海外、从事海外市场业务工
作,且在奖励对象名单与分配额度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前仍在海外市场的一
线市场人员;
(五)2027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连续五年任职并经董事会认定的重要岗位
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研发及技术骨干人员;
(六)所属期内对公司发展与效益增长有重大贡献人员,重点奖励有重大原
创性技术创新发明、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效益贡献、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重大管
理创新、国内外市场开拓具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七)经董事会特殊认定享受奖励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在所属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奖励:
(一)2027年12月31日实际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刑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人员;
(三)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侵占、盗窃、泄露公司重要经营
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
(四)公司经营业绩目标考核严重不达标,或个人述职评议较胜任及以下和
涉及违规降职降级的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事项的人员;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
本期奖励对象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基金及持股的管理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管理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本激励期结束后应会同总经理确定符合本
方案要求的奖励人员名单、分配系数、所持份额等,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分配
系数与所持份额应根据奖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限、绩效表现、业绩
贡献、已得报酬等综合考量确定;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由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设立指定受益对象
的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持股平台 ”),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
划、 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或由金融机构或
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用于实施本方案;
(三)持股平台成立后,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所属
年度为2023年-2027年的第四期奖励基金划转至持股平台员工持股专用账户,原
则上除按协议留存支付必要的费用之外,第三方机构应将其余全部奖励基金在六
个月内择机在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四)第四期奖励基金合并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奖励基金所购买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奖励对象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个奖励对象所获股份权益不包括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
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
(五)本方案实行份额管理,奖励对象按所持有的份额参与奖励基金购买股
票的分配与行权;
(六)持股平台专户的存续期内,股份表决权由持股平台设立、管理中的相
关协议具体约定。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购股限制
第三方机构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入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融资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不予参与。
第四章 员工持股的分配与行权
第八条 本方案所称行权是指第三方机构按公司指令及协议规定的要求,按
奖励对象所持有的份额,将奖励基金购买的公司股票确权给奖励对象的行为。
第九条 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期间内,奖励对象只享有持股平台内公司股票的
现金分红收益权,由第三方机构按公司指令分配给各奖励对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在2033年1月1日可行权归属于本人份额的50%
;其余份额在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分五年平均行权。若奖
励对象在2033年1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可分五年平均行权其全部的
份额。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未行权的份额不予以行权,
不予以行权奖励基金份额的再使用计划需报董事会另行批准:
(一)除因退休而离职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开公司;
(二)因重大工作失误、严重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由于受贿、索贿、贪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
司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虽已退休,但退休后为公司竞争对手服务的。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有经公司同意的工作调动、因公
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未行权的份额可继续按规定时间行权。奖励对象意外死亡(
包括宣告死亡)的,其未行权的份额可由法定遗产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获得奖励基金份额所需缴纳的税款由其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重要信息,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