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朱明江 冯圣玉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