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
及《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
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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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并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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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
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通知、议案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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