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ST实华 公告编号:2023-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一: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晶惠
被告四:李双
被告五:赵飞飞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 4250
万元及利息;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汇票本金承担退款责任,并支
付滞纳金直到全部退款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三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人民币 26 万元;
(4)被告三、四、五对上述第一、第三项请求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五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和 2023 年 2 月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07】、《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2023-00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
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
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承兑汇票票款本金 42404731.2 元及该款的利息、
罚息、
复利(其中 4967278.55 元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算,
元从 2023 年 1 月 12 日起算,2486202.65 元从 2023 年 1 月 14 日
起算,2483750 元从 2023 年 1 月 18 日起算,5000000 元从 2023
年 2 月 8 日起算,2500000 元从 2023 年 2 月 16 日起算,2500000
元从 2023 年 2 月 23 日算,3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2 日起
算,3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3 日起算、6500000 元从 2023 年
止,按《汇票承兑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计算,但
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的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给原
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二、被告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260000 元给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门分行。
三、被告李晶惠、被告李双、被告赵飞飞对上述第一判项债
务的票款本金 42404731.2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及第二判项的债务对原告广东华兴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兑汇票票款本金其中的 17500000 元向
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承担退款责任。
五、被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 17500000 元的滞纳金(其中 3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6 日起算,3000000 元从 2023 年 6 月 27 日起算、6500000 元
从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算、5000000 元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算
至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给原告广东华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六、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案件共 5 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2018.0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29%。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尚处于上诉期内,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该案件涉及金额,公司已于 2022 年年度
财务报告计提损失 4250 万元。若上述判决在本期或期后发生法
律效力,公司将减少损失约 2500 万元,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产生正影响。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工作,争取维护
公司的最大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