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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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 1 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
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根据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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