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
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福建赛特新
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赛特新材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2 号)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227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4,42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
人民币 44,200.00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11.20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3,388.8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361Z0045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已与保
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公司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44,200.00 万
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50,000.00 44,200.00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公司
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的相关情况
募投项目“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一期)”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赛特”),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00 万
元的募集资金对安徽赛特进行实缴出资;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38,388.80 万元
向安徽赛特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借款期
限为 5 年,借款期限自实施借款之日起算。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实缴出资额度和提供借款额度范围
内签署付款文件、借款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
四、本次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坤明
注册资本 10,000.00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12 日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产城融合示范区独秀园路与将
注册地址
军岭路交口西北角
一般项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玻
主营业务
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等
股权结构 赛特新材持股 100%
最近一个会 总资产 1,977.13
计年度的主 净资产 1,958.84
要财务数据 营业收入 -
(2022 年)净利润 -39.79
安徽赛特已包含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内,该合并财务报表已经容诚所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日
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向安徽赛特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实缴出资及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安徽赛特已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
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公司将监督安徽赛特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审
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
安徽赛特实缴出资,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38,388.80 万元向安徽赛特提供无息借
款以实施“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借款期限为 5 年,借款期限
自实施借款之日起算。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赛特实缴出资及提
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
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赛特实缴出资及提供
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求》、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九、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赛特新材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