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
显示器件(MED)项目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其中拟现金出资 200,000 万元,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 100,000 万元(技术等无形
资产出资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价,评估值不足 100,000 万元的差额以现金出资
补足))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项目合资公司并以其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微腔电子纸显
示器件(MED)项目》,该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 900,000 万元,项目合资公司注册资
本人民币 550,000 万元,项目设计产能为玻璃基板月投片量 18 万平方米,制作产品尺寸
涵盖 7.8 英寸至 55 英寸的微电腔显示屏(含触控显示一体化产品,以代表尺寸 12.3 英
寸折合月产 320 万块或以代表尺寸 31.2 英寸折合月产 50 万块)。本次合作投资事项的具
体内容详见刊载于 2023 年 10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
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本次合作投资事项相关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 300,000 万元与地方政府实施上述合作投资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邹雪城
周小雄
翟洪涛
袁振超
签署日期:202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