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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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核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核
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资公司”)开展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保障
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
发〔2022〕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一条 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总裁办公会全面负责、 统一领导关联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按照公
司部署及本部门职责具体完成各项工作。
  (二)持续监控,注重防范。公司应关注财资公司的经营情况,监测其资金流
动性,定期督促财资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从相关单位或监管部门多渠道了解财资
公司经营风险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时预警,积极处置。公司应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信息、风险
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
和蔓延,将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公司与财资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
案,听取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事项的工作汇报,进行相关决策。
  第三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全面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进行相关部署,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定期督促财资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存放于
财资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牵头组织公司各有关部门实施关联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编写相关报告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总裁办公
会汇报。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跟进监管机构对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最新监管要求。负责向上市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安排信息披露,确保
相关披露工作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审计与法务部(合规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第七条 公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责配合监测相关风险,协助筹划、落实
各项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八条 财资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业务情况、资金
流动性情况、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本预案第十四条中应报告的情况
及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信息等。财资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负责将风险指标等必
要信息及最新有效的《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及时报送给公司。财资公司在自
身发生及出现风险状况时,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积极处置,保障
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报告
  第九条 公司建立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充分收集、了解财资公司相关信
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公司及财资公司所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相关风险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与财资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时,公司应取得并审阅财资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
指标等必要信息,同时应查验财资公司是否具有最新有效的《注册证明书》《商业
登记证》等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与财资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定期(至少每
半年)取得并 审阅财 资公司的资产 负债表 、利润表等在 内的财 务报告,定期 取得
(至少每年)并关注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查验其是否具有最新有效的《注册证明
书》《商业登记证》等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述取得的财资公司相关信息,开展
对财资公司的风险评估等工作,起草风险评估相关报告,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
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当财资公司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经营异常波动等可能对公司关
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各
相关部门向财资公司、相关单位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风险事项的起因、财资
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资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此事项可能对公司关联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造成的影响等,分析风险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如需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按本预案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和措施
  第十四条 财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
  (一)财资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财资公司的股东对财资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三)财资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四)财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五)财资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10%;
   (六)发生可能影响财资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
险等事项;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五条 当财资公司出现第十四条中情形,或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发
生其他重大突发性风险时,公司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应立即组织风险处置工作: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组织编写简要风险情况报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二)公司总裁办公会根据风险事项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
其他相关部署;
  (三)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由公司总裁任组长的应急处置小组即告成立,
小组成员包括 公司 财 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 以及 财 务管理部、综 合部
(证券事务办公室)、审计与法务部(合规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
  (四)应急处置小组与财资公司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分别指派专人负责信息传
递工作,必要时安排24小时值守;
  (五)应急处置小组召集财资公司参与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风险应急处置
程序启动后,公司应急处置小组应敦促财资公司进一步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通过
多种渠道深入了解详情,必要时可派遣人员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关联存贷款风险的原
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
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及各成员单位不得继续向财资公司新增存款;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财资公司应采取的风险自救措施;
  (四)各项化解风险措施;
  (五)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六)其他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
  在必要情况下公司及各成员单位将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资公司的存款。如果出
现存放于财资公司的存款无法取回的违约情况,以财资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任一主体提供的贷款抵销该部分无法取回的存款。
  第十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将敦促财资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实施风险自救,
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寻求机会将未到期的放出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回收资金。
  第十八条 风险舆情管理。针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风险,公司应根
据舆情防控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进行舆情管理,包括舆情风险防范、舆情监测与预
警、舆情信息流转与会商、舆情分级分类处置等。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九条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性风险平息后,公司应急处置小组即
告解散,公司财务管理部组织编写风险处置相关报告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汇报。后
续公司要加强对财资公司的监督,要求财资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并提高抗风险能力,
并重新对财资公司进行相关风险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限额。
  第二十条 针对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相关
风险的防范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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