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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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
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
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可以向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
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约定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与公司合作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以及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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