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于 60 日内根据
本章节规定补充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
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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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
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和解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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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对董事的任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
(含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在事情紧急且参会委员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
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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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
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
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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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
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
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
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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