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十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或“上市公司”、“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
规范国有 控股 上市公 司实施 股权激 励制 度有关 问题的 通知》(国 资发分配
[2008]17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广济药业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广济药业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广济药业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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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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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广济药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 划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有效期 指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指
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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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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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广济药业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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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
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批复》
(鄂国资考分[2021]69 号),原则同意广济药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湖北广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青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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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七、2022 年 3 月 29 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手
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64.90 万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343,999,939 股增加至
八、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2 名已离
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同意公司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4.2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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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
债权人公告》。
十一、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回购资金总额为 696,960 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
十二、2022 年 12 月 22 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
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52.30 万
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352,450,939
股增加至 353,973,939 股,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十三、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十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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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
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
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有 2 人因个人
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及价格
(1)截至公司公告披露日,上述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113,000 股,其中 1 人获授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1 人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65,000 股,合计约占本激
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11%,合计约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
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
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中“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的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
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
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
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
计处理。”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份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时总股本 352,648,9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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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激励计划》“第
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中“三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
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
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
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
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
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 2021 年度的现金分红由
公司代收,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回购价格为 3.52 元/股(对应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23 元/
股(对应限制性股票 65,000 股)。
三、回购注销的金额与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限制性股票总金额为 443,91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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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根据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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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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