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广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以专利权质押担保拟向控股股东孙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
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为公司融资提供保障,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开展
经营业务。本次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
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此次借款事宜。
二、关于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持有湖北广济药业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广济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其提供同比例担保,是公司综合考虑子公司的偿债
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因素后,慎重研究做出的决定,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
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关联
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
广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113,000 股,回购价格分别为 3.52 元/股(对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及 4.23 元/股(对应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65,000 股),并同意将《关于回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青原: 洪 葵: 梅建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