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无锡威唐
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有利于
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
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有效期,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
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
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
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序。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的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均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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