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见字[2023]009 号
致: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华
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
穆晓霞出席了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东大会决定,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股东大
会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已
超过十五天,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具体流程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9 日 9:15 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
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13,903,2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8519%。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0,880,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2.1777%。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022,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67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
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股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1,013,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9%,
反对 2,89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同意 1,210,963,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8%,
反对 2,94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2%,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孙雪峰
经办律师:包敬欣
穆晓霞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