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
础上,对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的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
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
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
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袁养德 耿英三 李静
时间:202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