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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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因聘请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
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
应终止,德邦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
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松井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1 号)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90 万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48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86,15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67,125,685.24 元(不含增值税
进项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9,026,314.7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2 日
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20]2992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山支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科创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账户余额(元)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山支行           800000205617000001      2,705,220.0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589875457421            1,169,675.6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         731906780510301        85,288,762.4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科创
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       632038075              32,004,449.4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

注:①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更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高新科创支行。上述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②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不包含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及七天通知存款余额等。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各存放募集资金的
监管银行简称乙方,国金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静、裔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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