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要提交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 70.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增强市场抗风险
能力,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改善
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
易相关的议案时应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
案时应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六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