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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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易点天下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草案)
》
票激励计划(草案)
》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3 年 8 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546号
致: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点天下”)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3H1376号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易点天下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易点
天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易点天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
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引述。
下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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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
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何其他目的。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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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23年9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10月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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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10月17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
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日内。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需
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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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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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3H1546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吴旨印
签署: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