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月
目 录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且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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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
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
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
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
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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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
(包括电话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战略委员会会
议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采用现场会议
形式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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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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