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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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证券代码:30001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一、释义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本报告
                 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纬锂能、本公司、
             指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分次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
有效期          指
                 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
行权           指   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
                 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指
号》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亿纬锂能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亿纬锂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亿纬锂能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亿纬锂能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亿纬锂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
    对象采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亿纬锂能第五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次拟授予
序                                                     划草案公告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         股票期权总数
号                                                     日公司股本
                               (万股)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37 人)
          合计                      725.00    100.00%    0.3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及/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不超过 725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4,572.1497 万股的 0.3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1,757.58
万股,截至当前已作废 123.912 万股,目前尚有 1,633.668 万股在有效期内;公
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3,466.37 万股,目前尚有 3,466.37 万股在有
效期内。前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期激
励计划所涉权益合计 5,825.0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
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股票期权失
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等
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
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期间据
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
第一个行权期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
第二个行权期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值
     第一个行权期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亿
     第二个行权期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亿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实际完成率
 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行权
 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R≥90%        90%>R≥80%   80%>R≥70%       R<7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100%          90%               80%          70%           0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R未达到70%,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公
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统一注销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基于宏观经营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为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和未
来市场拓展目标,充分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
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未来几年,
公司将进一步增加投入,扩大产销规模,驱动公司快速发展。同时,本次考核指
标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行使数量,客观反映宏
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比
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70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7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
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0 元/份,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44.030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45.597 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50.914 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57.533 元。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
日、行权安排、禁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激励
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亿纬锂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
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亿纬锂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亿纬锂能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亿纬锂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70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7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
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0 元/份,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44.030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45.597 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50.914 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57.533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亿纬锂能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
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的规定,定价方法合理、可
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
人才的引进,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亿纬锂能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
第一个行权期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
第二个行权期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这样的行权安排对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行权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
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亿纬锂能本次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
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
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议亿纬锂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
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
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亿纬锂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基于宏观经营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为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和未
来市场拓展目标,充分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
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未来几年,
公司将进一步增加投入,扩大产销规模,驱动公司快速发展。同时,本次考核指
标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行使数量,客观反映宏
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比
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股票期
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于论证分析,而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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