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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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计800,410份进行注销。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 2021 年激励计划有关规定,290 名激励对象符
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
的 290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 815,340 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四、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
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 2020 年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137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 537,800 份股票期权办理
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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