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 博汇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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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
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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