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
“主承销商”)承销的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冠新材”、
“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申
请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
核同意,并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3〕1717 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招商资管德冠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 100 号)(以下简
称“《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商证券针对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须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
形: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全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招商资管德冠新材员工参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选择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与数量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333,36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
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3,333,360 股,且认购金额不超
过 3,505 万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
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数量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选取,具体为:招商资管德冠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德冠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
备案编码:SAAG62
募集资金规模:3,505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3,505 万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及比例:
参与配售人
序 拟认购金额 拟参与本次战略 是否为高级管理
员 职务
号 (万元) 配售计划的比例 人员/核心员工
姓名
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首席研发官、企业技
术中心常务副主任
参与配售人
序 拟认购金额 拟参与本次战略 是否为高级管理
员 职务
号 (万元) 配售计划的比例 人员/核心员工
姓名
上市办主任、证券事
务代表、董事长助理
合计 — 3,505 100% —
注:1、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
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本
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
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德
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提供的出资凭证以及对参与人
进行的访谈,经核查,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
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作为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
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
略配售具体明细。
(三)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合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无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
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锁定期限进
行约定。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本次发行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
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
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配售情况符合《管
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德冠新材员工战配
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德冠新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配
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
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