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80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羿光伏”),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
“公司”)持有其 32.97%股份。
? 本次公司为甬羿光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55.85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为甬羿光伏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494.87 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
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3 年 5 月 10 日、5 月 26 日
公告),同意公司为甬羿光伏按 32.97%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额度
增加至担保总额不超过 13,056.12 万元、担保余额不超过 10,880.10 万元,其中长
期融资项目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担保签署有效期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
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甬羿光伏
向其申请的授信按 32.97%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甬羿光伏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494.87
万元,在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甬羿光伏其他股
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1-6-24
注册资本 8,2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世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81MA2J7Q8N61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 28 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节能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
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
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充
电桩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
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林业产品销
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
发;户外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
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邹希先生在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其董事。
宁波前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45%股份,公司持有其 32.97%股
股权结构 份,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20%股份,宁波揽胜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2.03%股份。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27,798.63 万元 净资产 9,096.67 万元
负债合计 18,701.96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7.28%
营业收入 8,037.15 万元 净利润 754.76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7,825.92 万元 净资产 6,894.53 万元
负债合计 10,931.39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1.32%
营业收入 3,517.77 万元 净利润 171.59 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
权的费用。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
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两年。主
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 等表外业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
到期的, 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
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
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
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 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
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44,826.39 万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18,516.72 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2.15%、46.55%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
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