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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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庭信息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光庭信息依据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权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光庭信息如下保证:
(1)光庭信息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光庭信息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光庭信息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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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光庭信息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光庭信息已向本
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光
庭信息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光庭信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光庭信息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光庭信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庭信息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光庭信息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
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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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管理办法的议案》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案》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议案。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张贴公司公告栏告
示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意见或异议。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就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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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
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等议案,同意光庭信息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授予价格由 35.58 元/股调整为 35.38 元/股。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
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本次授予
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光庭信息《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光庭信息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92,622,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以此计算,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524,460 元(含税)。2022 年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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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23 年 5 月 23 日光庭信息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确认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
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光庭信息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述调整事由,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价格由 35.58 元/股调整为 35.38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本次授予
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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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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