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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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庭信息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法》”)、 (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股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光庭信息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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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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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议通过《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
同日,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截至公示期满,光庭信
息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同时,监事
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出
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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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
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光庭信息以 2023 年 5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14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93 元/股。
同日,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同意的独立意
见。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光庭
信息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定预留限制性股票 35 万股,剩余 2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不再授予,按作废失效处理。
同日,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与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
宜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本次授予
价格调整与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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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与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光庭信息《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光庭信息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光庭信息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92,622,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以此计算,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524,460 元(含税)。2022 年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23 年 5 月 23 日光庭信息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确认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
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光庭信息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述调整事由,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价格由 26.93 元/股调整为 26.73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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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光庭信息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为授予日。
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光庭信息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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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光庭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光庭信息向激励对象实施部分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光庭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 20 名激励对
象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定预留限制性股票 35 万
股,剩余 2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按作废失效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本次授
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对象、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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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本次授予
价格调整与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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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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