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范制度以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要求,作为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的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决策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公
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张能鲲 赵留彦 姜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