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安
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 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30,176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27 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已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股票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完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股
份增发、回购注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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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 3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锦绣中和(天
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 90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股东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
之日,下同)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国安达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人/本公司本次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
以保证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本次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国安
达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进行锁定。本次认购
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届时有效的关于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的具体规定。
诺。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亦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
芮东方价值 3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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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无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无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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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牛南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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