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充分调动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其他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及员工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
为了规范本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制
定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一、制订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
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
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
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本持股计
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七)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
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全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
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三、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
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子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是保障公司战略战术执
行、业绩提升的决定力量。因此,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合计
总人数 120 人。
以上人员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取得的资金。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需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
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三星新材 A 股普通股股票
(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股票代码:603578),即根据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披
露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已完成回购的全部 4,680,427 股股份。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受让公司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
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
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
持有的标的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
五、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名下之日起计
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延长。
(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
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的股票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
对应股票锁定期相同。
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公司自行管理模式,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
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
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
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但应该确
保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所
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规定
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一)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
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力等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票数)。
第三章 持股计划权益构成及权益归属分配
一、持股计划权益构成
持股计划权益为持有人通过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股票对应的权益
总和,包括标的股票、标的股票产生的分红孳息等收益、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因持有标的股票期间产生的其他收益。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股计划权益归属
(一)归属期与归属额度
根据归属考核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及持有人个人考核结果分三
期将对应的持股计划权益归属至持有人,归属的具体额度比例将根据各持有人考
核结果确定。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持有人在归属考核期的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
的情况下,持有人每期归属的持股计划权益比例如下:
第一个归属期:为40%的标的股票额度对应的持股计划权益;
第二个归属期:为40%的标的股票额度对应的持股计划权益;
第三个归属期:为20%的标的股票额度对应的持股计划权益。
(二)具体考核指标
本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
标,以考核指标作为持有人通过本持股计划享有的标的股票权益的归属条件。具
体条件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30%;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
若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进
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
基数增长不低于165%或145%或2023年至2025年合计净利
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率不低于305%或27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35%;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
第二个归属期
若2024年业绩未达成,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或者结合以前年
度进行合并考核,即2023年至2024年合计净利润或收入相
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65%或145%或2024年至2025年合计
净利润或收入相比较基数增长不低于175%或15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
第三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40%;以2020-2022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
若2025年业绩未达成,可结合以前年度进行合并考核,即
低于305%或275%。
特别说明: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必须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净
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国华金泰(山
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参与上述指标的计算。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该归属期对应的持股
计划权益不得归属,管理委员会将在相应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以出资本金及
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若有)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
属于上市公司。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持有人的年度绩效考核
成绩将作为本持股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根据本公司《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持有人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为合格时,才能享有对应的持股计划权益。
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管理委
员会将在相应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以出资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若有)
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全体持
有人共同享有。
三、权益处置与归属、分配
(一)权益归属及分配顺序
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情况,将持股计划取得的分红、其它
收益等分配给持有人。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予以出售,
则持股计划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对标的股票出售所得进行分配:(1)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2)根据持有人个人考核结果,向持有人分配当期收益。
(二)处置与分配的实施
管理委员会在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法定锁定期达成后至持股计划存续期满
前,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和减持规则完成标的股票的出售,并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
的归属及分配规则组织分配,具体实施安排及时间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管理委员会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敏
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四、权益处置限制
份额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归属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
束后、存续期内,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
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实际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本持股计划不作变更,公
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的除外。
二、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持股计划重大实质性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持股计划的终止
部分配完毕后,或者当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
划可提前终止。
四、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处置办法如
下:
可能出现的情形 处置办法
(1)持有人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到期后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
未续签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裁员或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 人届时持有的未归属份额。其中,持
(2)持有人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 有人持有本持股计划的全部份额权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益在持股计划出售后,由持股计划返
(3)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身 还持有人出资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
故的; 利息(若有若出售所得金额低于持有
(4)双方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人出资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若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 有)),则按实际出售所得金额返还
达成一致; 持有人。该等收回的其余标的股票权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存在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益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归还给公司或
其他情况。 分配给其他人员。
(1)因员工过错或过失等原因被降职、降级、解除劳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
动合同的,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
(2)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导致员工被直 人对应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无论该
接开除的; 等权益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但已
(3)触犯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 经分配给持有人的权益除外)。其中,
的; 持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权益在持股
(4)违反职业道德或竞业限制、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计划出售后,由持股计划返还持有人
渎职、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相应的出资本金。若出售所得金额低
(5)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 于持有人出资本金,则按实际出售所
度等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形象的情形; 得金额返还给持有人。该等收回的其
(6)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 余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的情形。 归还给公司或分配给其他人员
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公司及其 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
子公司退休的。 和分配(或由其继承人继承),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不再作为考核条件。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持股计划未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管理委员
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五、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持股计划的资产依照本
持股计划的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即可终
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按
照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分配安排,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后,按照持有
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会另行协商解
决。
(三)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