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我们作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经过对姚毅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专业经验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
们认为姚毅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任职资格和要求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经过对王文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专业经验等情况的充分了
解,我们认为王文涛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任职资格和要求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尚在禁入期等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并同
意以 13.95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28 万股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王琨、西小虹、孙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