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3-063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公司”或“发
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70,000.00 万元(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53 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并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3〕1972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中航证券”)。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收市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00 万元,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共计发行
数量 700.0000 万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7 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
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
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发行首日,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10 月 24 日,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7 日。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9.3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
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
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
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
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
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
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
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
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
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
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
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
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
算。
本次发行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
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
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
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
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2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
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
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
为 AA-。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T 日)。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
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广泰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
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70,000.00 万
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3212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
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100 元)
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534,474,505 股(回购专户库存股 4,658,940 股),可
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529,815,565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
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999,923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总额的 99.9989%。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111”,配售简
称为“广泰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
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
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
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
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
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
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网上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2111”,申购简称
为“广泰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
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张(100 万
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
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
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
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
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2023 年 10 月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
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
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
申购。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广泰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广泰转债上市首日即
可交易。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
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1,000.00 万元。当包销
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
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
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2日
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星期一
T-1日
星期二 2、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T日 3、原股东优先配售日(缴付足额资金);
星期三
T+1日
星期四 2、网上申购的摇号
T+2日
星期五
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日
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星期一
T+4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星期二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
发行,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地 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
电 话:0631-3953162、0631-3953335
传 真:0631-3953503
联 系 人:罗丰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电 话:010-59562482
传 真:010-59562544
联 系 人:资本市场总部
发行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